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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4
四、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者,駁回其申請。准駁申請均以書面通知 ,核准應用者於通知書上載明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