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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1
一、依檔案法第 17 至 21 條檔案開放相關規定,申請應用檔案應依本須
    知規定事項,並於申請書面作業前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或本所檔案
    應用閱覽室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依作業程序詳填申請書或以書面
    通訊方式送達本所(逕至本所查詢者可當場填寫應用申請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