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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舍房作業受刑人核給作業成績分數實施要點 5
五、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得令其參加工場輕便作業,
    但經本監衛生科證明不堪作業,由累進處遇審查會暨監務委員會決議
    後,於誠一舍療養者,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  分。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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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得令其參加工場輕便作業,
    但經本監衛生科證明不堪作業,由累進處遇審查會暨監務委員會決議
    後,於誠一舍療養者,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