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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舍房作業受刑人核給作業成績分數實施要點 4
四、舍房作業受刑人因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得經監獄長官許可,提調查
    分類委員會議決議後再轉配工場作業。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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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房作業受刑人因管教或安全上之需要,得經監獄長官許可,提調查
    分類委員會議決議後再轉配工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