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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舍房作業受刑人核給作業成績分數實施要點 3
三、前揭舍房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由舍房主管會同作業導師考
    核受刑人勤惰情形,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4~3.4 分。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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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舍房作業受刑人,其作業成績分數,由舍房主管會同作業導師考
    核受刑人勤惰情形,核給作業成績分數 2.4~3.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