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對象: 受刑人因法令別有規定或罹疾病、或基於戒護之安全或教化之理由, 經調查分類委員會議決議配轉業於禮二舍、誠一舍者(含 HIV 受刑 人、負壓隔離病房受刑人、隔離調查受刑人、不適原場舍作業待轉業 受刑人、寄禁受刑人、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影響而不適配業工場作 業之特殊受刑人),得免參加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