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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7
七、本所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
      3.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蹟。
      4.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2.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3.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4.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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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
        ,免遭嚴重損失。
      3.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
        有具體事蹟。
      4.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備)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2.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3.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4.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