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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6
六、高權限帳號作業查核
(一)本部資訊處與統計處應分別就各該處之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
      紀錄表每月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月至少抽查十筆,單月
      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使用申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
      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按季提送本部資通安全會報審查。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檢察、矯正及
      行政執行機關應每季將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影本分別
      函送該管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自本機關與所轄機關所有報送高權限帳號使用
      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中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季至少抽查十
      筆,單季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紀錄表之使用申請、作業
      紀錄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三)本部直屬機關應將查核結果書面報告併同機關年度資訊安全稽核作
      業檢查表報送本部備查。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高權限帳號之設定、使用管理、表單紀錄及查
      核結果書面報告等,列為資訊安全稽核重點事項。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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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權限帳號作業查核
(一)本部資訊處與統計處應分別就各該處之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
      紀錄表每月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月至少抽查十筆,單月
      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使用申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
      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按季提送本部資通安全會報(秘書組)
      審查。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檢察、矯正及
      行政執行機關應每季將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影本分別
      函送該管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自本機關與所轄機關所有報送高權限帳號使用
      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中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季至少抽查十
      筆,單季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紀錄表之使用申請、作業
      紀錄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三)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將查核結果書面報告報送本部備查。本部得視
      情況再進行不定期抽查,每次至少抽查五筆,五筆以下全數抽查。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高權限帳號之設定、使用管理、表單紀錄及查
      核結果書面報告等,列為資訊安全稽核重點事項。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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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權限帳號作業查核
(一)本部資訊處與統計處應分別就各該處之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
      紀錄表每月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月至少抽查十筆,單月
      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使用申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
      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按季提送本部資通安全會報(秘書組)
      審查。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檢察、矯正及
      行政執行機關應每季將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影本分別
      函送該管之臺灣高等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自本機關與所轄機關所有報送高權限帳號使用
      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中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季至少抽查十
      筆,單季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紀錄表之使用申請、作業
      紀錄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三)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將查核結果書面報告報送本部備查。本部得視
      情況再進行不定期抽查,每次至少抽查五筆,五筆以下全數抽查。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高權限帳號之設定、使用管理、表單紀錄及查
      核結果書面報告等,列為資訊安全稽核重點事項。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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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權限帳號作業查核
(一)本部資訊處與統計處應分別就各該處之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
      紀錄表每月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月至少抽查十筆,單月
      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使用申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
      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按季提送本部資通安全會報(秘書組)
      審查。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檢察、矯
      正及行政執行機關應每季將高權限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影本
      分別函送該管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
      署備查。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自本機關與所轄機關所有報送高權限
      帳號使用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中抽取百分之二件數進行查核,每季至
      少抽查十筆,單季件數十筆以下者全數查核,比對紀錄表之使用申
      請、作業紀錄及系統紀錄是否相符,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機關首長
      核閱。
(三)本部直屬機關應每季將查核結果書面報告報送本部備查。本部得視
      情況再進行不定期抽查,每次至少抽查五筆,五筆以下全數抽查。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高權限帳號之設定、使用管理、表單紀錄及查
      核結果書面報告等,列為資訊安全稽核重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