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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4
四、高權限帳號設定
(一)高權限帳號須採用強健性密碼或電子憑證(IC  智慧卡)等較高安
      全等級之機制登入系統,除使用應用程式作業外,應在實體隔離(
      或無法與 Internet 連結)之電腦進行作業。
(二)強健性密碼必須至少十碼,並以英文、數字及至少一碼特殊符號混
      合組成。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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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權限帳號設定
(一)高權限帳號須採用強健性密碼或電子憑證(IC  智慧卡)等較高安
      全等級之機制登入系統,除使用應用程式作業外,應在實體隔離(
      或無法與 Internet 連結)之電腦進行作業。
(二)強健性密碼必須至少十碼,並以英文、數字及至少一碼特殊符號混
      合組成。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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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權限帳號設定
(一)高權限帳號須採用強健性密碼或電子憑證(IC  智慧卡)等較高安
      全等級之機制登入系統,並在實體隔離(或無法與 Internet 連結
      )之電腦進行作業。
(二)強健性密碼必須至少十碼,並以英文、數字及至少一碼特殊符號混
      合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