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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2
二、高權限帳號之定義
    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系統管理與統計作業人員於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擁有
    下列權限者,視為高權限帳號。
(一)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使用者帳號與權限之異動。
(二)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資料庫所為之資料存取或變更。
(三)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化之資料反譯還原為原始資料。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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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權限帳號之定義
    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系統管理與統計作業人員於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擁有
    下列權限者,視為高權限帳號。
(一)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使用者帳號與權限之異動。
(二)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資料庫所為之資料存取或變更。
(三)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化之資料反譯還原為原始資料。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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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權限帳號之定義
    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系統管理與統計作業人員於資訊系統或資料庫擁有
    下列權限者,視為高權限帳號。
(一)對程式原始碼及執行碼之變更。
(二)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使用者帳號與權限之異動。
(三)以非應用程式功能對資料庫所為之資料存取或變更。
(四)對系統設定檔之存取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