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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應變處理要點 3
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典獄長或秘書室依業務內容指派
    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訂定
3
三、各科室受理陳情請願案件後,應迅速將陳情書與相關資料(傳真或電
    子郵件等)交至總務科收發登錄,由典獄長或秘書室依業務內容指派
    承辦科室處理,必要時循分層負責規定予以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