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4
四、本署為審查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得設置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執行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紀錄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官、書記官長、會計室主任及
    科室主管為成員。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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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為審查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之公益團體
    、地方自治團體,得設置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執行審查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擔任召集人
    ,紀錄科長擔任執行秘書。另指派檢察官、書記官長、會計室主任及
    科室主管為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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