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4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