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4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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