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宿舍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應於一個月內檢
    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
    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進住。借用單房間職務宿
    舍同仁依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六○○六○九二九
    號函規定眷屬未隨同居住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
    准,免予扣回房租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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