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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6
六、多房間職務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
    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一)居位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二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 0  點計。
(二)官等及職務:
      1.年資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計算:
     (1)參加實務訓練或實習期間之年資,得併計。
     (2)現職公教人員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復職,其在營年資可併
          計。
     (3)公教人員辭職再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公職年資可併計;年
          資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辭職前任公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
     (4)軍公教人員巳領有退伍(休、職)金者,如再任公職滿一年者
          ,其前任軍公教職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5)軍官、士官轉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軍職年資可併計;年資
          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前任軍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6)約僱或代理職務人員依規定進用為編列內正式員工,或聘用人
          員經列冊送銓敘部備查有案於補實為編列內正式人員者,得與
          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7)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轉任公職,其未辦理退職之年資,
          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算;依規定退職巳領有退職金者,其退職
          前之年資,不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8)任公職前義務役(含軍、士官兵)之年資,得合併計點。
      3.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採計:留職停薪除有考績(考成、考核)
        者外,均不予採計。
(三)眷口:
      1.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四)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五)身心障礙者加點:申請人如係身心障礙,且領有權貴機關發給證明
      文件者,以三點計;申請人之眷口如有上述情形者,每一口另加計
      二點,惟列入計點之眷口須隨同借用人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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