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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5
五、本監(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巳由其
      服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不論巳否辦妥貸款手續或巳否清償者
      。
(三)宿舍借用人休職、調職、退休、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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