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4四、本監(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
(一)宿舍區分、配住原則:
1.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於任所單
身居住者。
(3)單房間職務宿舍三樓:規劃為 3 間習實學員保留室、1 間倉
庫、4 間科員級以上房間,配住原則上,科員級以上每人獨立
一間,若申請人數超過 4 人以上時,則每間配置 2 名。若
須配住第 2 人時,由總務科科長主持會同政風室、村長公開
抽籤方式決定。
(4)單房間職務宿舍一、二樓:規劃為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工友
、司機房間,配住原則上,每間配住二名同仁,若申請人數太
多時,則每間配住 3 人。
1.在配住第 2 人時,由總務科科長主持會同政風室、村長公
開抽籤方式決定,配住第 3 人時亦同。
2.村長之義務於平時協助服務宿舍同仁,因此,給予基本上之
福利,於配住第 2 人時暫排除於抽籤之外,但在其他房間
皆巳配住 2 人滿額時,再行配住第 2 人;配住第 3 人
時亦同。
(5)多房間職務宿舍部份規劃為女單房間職務宿舍,每戶4個房間,
每個房間配住 1 名。
2.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機關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且有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巳成年子女隨居住所者借用之
宿舍。
(2)本機關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及考量職
責任務等因素,雖無眷屬隨居任所,亦得借用。
(3)巳借用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所)
並無法當天往返,戶籍地為準,單程五十公里以上,而不便通
勤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本監(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借用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