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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19
十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不
      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