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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宿舍配住及管理實施要點 17
十七、借用宿舍如需修繕或由借用人提出增設其他設備,應由借用人填具
      宿舍修繕(增設)申請單,送總務科簽請典獄長核准後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