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義務人來本分署繳款 (一)執行人員應切實遵行不接觸案款之原則,義務人至本分署辦理繳款 業務,一律由移案機關駐分署人員收受,如無法由移送機關收受者 ,則由本分署出納人員或其代理人收受案款並開給收據。 (二)中午午休時間(中午 12 時至 13 時 30 分),義務人至分署繳款 由輪值之執行人員開給收據,義務人繳交之款項,由輪值之行政人 員點收,於下勤後一併轉交本分署出納人員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