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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9
九、受刑人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強制工作期間之起、迄月,致
    執行徒刑期間不足一個月者,累進處遇不予計分。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9
九、受刑人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強制工作期間之起、迄月,致
    執行徒刑期間不足一個月者,累進處遇不予計分。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9
九、受刑人借提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強制工作期間之起、迄月,累
    進處遇不予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