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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於監內獲頒獎
    狀者,得提早進分,應將加分具體事證註記於分數表內並核章確認。
    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予以加分者,加於當月成績分數之小計一
    欄,如加分後合於縮短刑期之規定,應予以縮短刑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8
八、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於監內獲頒獎
    狀者,得提早進分,應將加分具體事證註記於分數表內並核章確認。
    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予以加分者,加於當月成績分數之小計一
    欄,如加分後合於縮短刑期之規定,應予以縮短刑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8
八、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於監內獲頒獎
    狀者,得提早晉分,應將加分具體事證註記於分數表內並核章確認。
    另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予以加分者,加於當月成績分數之小計乙欄
    ,如加分後合於縮短刑期之規定,應予以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