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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6
六、編級考核:
(一)累進處遇之起分、進分及編級參考表同本實施要點二之附件。
(二)逕編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辦理。
(三)改列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矯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
      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辦理。
(四)羈押日數、繳納罰金徒刑執行完畢或有其他原因折抵刑期情形者,
      得分別酌予提高起分零點一至零點五分,但不得超過各級別限分。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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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級考核:
(一)累進處遇之起分、進分及編級參考表同本實施要點二之附件。
(二)逕編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法矯字第○九四○
      九○二五○○號函辦理。
(三)改列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矯正署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
      第一○一○三○○一七二○號函辦理。
(四)羈押日數、繳納罰金徒刑執行完畢或有其他原因折抵刑期情形者,
      得分別酌予提高起分零點一至零點五分,但不得超過各級別限分。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6
六、編級考核:
(一)累進處遇之起分、晉分及編級參考表同本實施要點二之附件。
(二)逕編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 94 年 8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40902
      500 號函辦理。
(三)改列三級之依據:參法務部矯正署 101  年 7  月 23 日法授矯字
      第 10103001720  號函辦理。
(四)羈押日期或有折抵刑期情形者,逾三個月部份得酌予提高起分 0.1
      至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