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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4
四、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各刑期所占比例定其進分標準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4
四、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各刑期所占比例定其進分標準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4
四、適用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各刑期所占比例定其
    晉分標準;適用新、舊法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