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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7
十七、受刑人因特殊原因者,得經管教小組會議決議通過並做成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後,適度調整其累進處遇分
      數。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7
十七、受刑人因特殊原因者,得經管教小組會議決議通過並做成紀錄,交
      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後,適度調整其累進處遇分
      數。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17
十七、成少犯限分依成年犯辦理,新舊法限分依新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