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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6
十六、因累進處遇分數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如刑期含有成年犯及少年犯 者,限分應適用成年犯;刑期含有新法及舊法者,限分應依適用新 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6
十六、因累進處遇分數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如刑期含有成年犯及少年犯 者,限分應適用成年犯;刑期含有新法及舊法者,限分應依適用新 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17
十七、成少犯限分依成年犯辦理,新舊法限分依新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