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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原不適用累進處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應以 總務科名籍更刑日期為基準日辦理之。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3
十三、受刑人原不適用累進處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應以 總務科名籍更刑日期為基準日辦理之。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受刑人原不編級,經更刑後,適用累進處遇者,以更刑日期為基準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