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和緩處遇之依據: (一)參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標 準八成計算。不堪(能)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 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如堪(能)以作業者,仍應參加 作業,其每月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計算。
十二、和緩處遇之依據: (一)參監獄行刑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項及監獄行刑法施 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編級後之責任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9 條之標 準 8 成計算。不堪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得免予作業,作業 成績每月得以 2 分計算之,如堪以作業者,仍應參加作業,其 每月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