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犯次之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宣告為據,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 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 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
十一、受刑人遇有犯次變更而有行刑累進處遇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4 項 之情形,累進處遇責任分數,應先依該條規定辦理,有再犯情形變 更累犯者亦同,但同時有犯次及刑期變更,應先行變更犯次責任分 數,俟執行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再予以更定責任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