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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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檢察署。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該管檢察署,為受刑人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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