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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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第 4 條
跨國接收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換算基準如附表。 依前項換算基準換算之分數,得依移交國執行期間行狀考核紀錄,酌予增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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