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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9
九、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應注意或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教誨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本所發現教誨志工有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
    式通知注意改進。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應遵守矯正相關法規。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夾帶物品。
(五)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違反相關規定或其
      他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應遵守法務部或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夾帶物品。
(五)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違反相關規定或其
      他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