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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實際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每人每月
    以新臺幣三仟元為上限。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6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實際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每人每月
    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6
六、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依實際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每人每月以新
    臺幣 3000 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