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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解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解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