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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2
二、目的:為強化社會資源之運用,提昇收容人輔導教化功能,落實志工
    分類與運用並建立公正考核制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品質。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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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強化社會資源之運用,提昇收容人輔導教化功能,落實志工
    分類與運用並建立公正考核制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