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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4
十四、本所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本所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議
      或志工座談會召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