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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2
十二、本所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本所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