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1
十一、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
      不適任者,陳奉所長後應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
        情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並報請矯
      正署核准,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