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 不適任者,陳奉所長後應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 情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並報請矯 正署核准,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