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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0
十、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每年辦理教誨志
    工考評工作,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有無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
(二)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
(三)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
(四)服務項目、時數、內容及特殊表現。
(五)個人意願。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
    續聘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法務部矯正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
    ,得請本所提供第一項之考評結果。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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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教誨志工每月
      至少入所 2  至 3  次(屏東縣市 3  次,其他縣市 2  次)。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 12 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之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延
      聘、解聘或不予續聘之參考。但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 1  年者,
      仍應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