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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教化科教誨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人隱私資料,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予以
      保密。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實施輔導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之程序進行。
(六)輔導過程中如認有遭收容人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或有其他安全
      顧慮,應立即停止輔導,並通知管教人員。
(七)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10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或本監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人隱私資料,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予以
      保密。
(四)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五)實施輔導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之程序進行。
(六)輔導過程中如認有遭收容人言語、肢體上的攻擊情形或有其他安全
      顧慮,應立即停止輔導,並通知管教人員。
(七)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