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9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9
九、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指定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其未能
    當日應用完畢者,本分署檔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應用情
    形後先辦理還卷,並與申請人約定日期再行調閱應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