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程 序不符或要件不齊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