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5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5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不
    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
    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5
五、檔案應用之申請,由本分署檔案室申請掛號後會業務單位依法審核,
    並為准駁之決定,30  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申請應用程
    序不符或要件不齊備,經通知申請人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
    正之日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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