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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注意事項 4
四、稽核作業方式及項目
(一)稽核作業依下列方式進行:
      1.本部得要求約定機關進行法務資料資訊安全稽核自主檢核(如附
        表一)。
      2.由本部資訊安全稽核小組對擇定之約定機關進行資訊安全稽核(
        如附表二)。
(二)稽核項目應包括系統存取權限管控、資料使用管理規定、檔案傳輸
      /媒體管理及內部查核作業。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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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項目(如附表: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紀
    錄表)
(一)系統存取權限管控。
(二)資料使用管理規定。
(三)檔案傳輸/媒體管理。
(四)內部查核作業。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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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項目(如附表: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紀
    錄表)
(一)系統存取權限管控。
(二)資料使用管理規定。
(三)檔案傳輸/媒體管理。
(四)內部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