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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9
九、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原則處理,並於三十日
    內查明函復陳情人。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9
九、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於合法、合理、迅速原則處理,並於三十日
    內查明函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