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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8
八、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辦理。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8
八、檢察長核分「陳」字案件,分由負責督導被陳情人業務之主任檢察官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