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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7
七、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並由研考科登記
    後,陳報書記官長及檢察長。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7
七、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並由研考科登記
    後,陳報書記官長及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