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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3
三、本署設置「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
    書記官長、政風室主任、研考科科長、法警長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書記官長任副召集人,由政風室主任為秘書單位。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3
三、本署設置「陳情請願疏處小組」,由檢察長指定主任檢察官 1  人、
    書記官長、政風室主任、研考科科長、法警長組成之,由主任檢察官
    擔任召集人,書記官長任副召集人,由政風室主任為秘書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