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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8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案情複雜者,得報請檢察長核交本署陳情請願疏處
      小組,先行討論研議處理方式,並將研議結果報告檢察長核定。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8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案情複雜者,得報請檢察長核交本署陳情請願疏處
      小組,先行討論研議處理方式,並將研議結果報告檢察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