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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7
十七、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並
      應副知來函機關。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7
十七、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上級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除函示副知外,並
      應副知來函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