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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16
十六、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被害人補償者,應告知陳情人,使其知悉。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16
十六、陳情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
      (刑事補償)或被害人補償者,應告知陳情人,使其知悉。